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佳慧
債 務 人 薛仲評
債 務 人 薛雅玲
一、債務人薛仲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薛仲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薛雅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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