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劉傑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春綢、林永昌、林明賢、林永欽、林永全、林世明、林登發、林秀麗、林玉秀、洪林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王春綢、林永昌、林明賢、林永欽、林永全、林世明 、林登發、林秀麗、林玉秀、洪林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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