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朝裕
債 務 人 顏連豐
債 務 人 鄭薏絢
債 務 人 顏信雄
債 務 人 吳千金
一、債務人顏連豐、顏信雄、吳千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顏連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零貳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顏連豐、顏信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
捌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顏連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肆佰
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顏連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顏信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顏連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如對債務人顏連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鄭薏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顏連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肆萬肆仟
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顏連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顏信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顏連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
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顏連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顏信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程序費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顏連豐、顏信雄、
吳千金連帶負擔,若對債務人顏連豐、顏信雄、吳千金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薏絢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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