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王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春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春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黃春長與案外人吳金信請求新臺幣3 萬
元之明細為何?
三、提出債權人駕駛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行車執照;
倘債權人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則請提出車輛所有權人就
其維修費部分所為之債權讓與證明,且前揭債權讓與證明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