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51號
HLDM,90,附民,51,200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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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丙○○等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吳順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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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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