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詩怡、凌季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行提出之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 月17日還款新臺幣55,777元,已包含105 年12月16日至
民105 年1 月16日止之利息,則貴行自民國105 年12月16日
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洪詩怡、凌季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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