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陳瑞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證㈠、㈡、㈢之清晰版。
二、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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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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