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人
債 務 人 簡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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