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4號
CTDV,106,司促,1174,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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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祺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祺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證明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出貨單、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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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