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
民國105 年5 月13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6509290號函核
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及月薪單。
三、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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