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姚宜姈
蕭宏澤
被上訴人 蔡朝來
王蔡秀鳳
尤蔡祝主
蔡玉美
蔡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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