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醫字第4號
原 告 陳淑惠
原 告 鐘品媛
原 告 鐘品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孫育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嗣於民國105年
9月30日原告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0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
前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20,800元,應再補繳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