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醫字,105年度,4號
CTDV,105,審醫,4,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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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醫字第4號
原   告 陳淑惠
原   告 鐘品媛
原   告 鐘品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孫育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嗣於民國105年
9月30日原告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0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
前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20,800元,應再補繳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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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