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子方即高雄市私立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秀慧間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10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