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59號
CTDV,105,勞訴,59,2017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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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子方即高雄市私立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秀慧間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10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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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