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15號
CTDV,104,簡上,115,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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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承 韓李麗花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呂鴻仁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呂鴻雁 
○○○○        ○0號
上訴人即承 呂湘羚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呂鴻佼 
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蓋尹無愧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即承 吳立雄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吳致魄 
受訴訟人        
兼前二人之
同訴訟代理人 吳立㤑
上訴人即承 韓莉芳 
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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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