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126號
CTDV,103,司執消債清,126,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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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姬璇
管 理 人 歐陽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3408建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另債務人 雖曾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投保,但現已無有效保單,以上 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調件明細表、系爭不動產登記 謄本、保險公司函等附卷為憑。又查,系爭不動產經本院選 任管理人對於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余聰毅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4年度訴 字第1225號判決勝訴確定,並由高雄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執行事件拍定,將拍定案款1,332,433元轉入本股, 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管理人及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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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