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姬璇管 理 人 歐陽志宏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3408建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另債務人 雖曾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投保,但現已無有效保單,以上 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調件明細表、系爭不動產登記 謄本、保險公司函等附卷為憑。又查,系爭不動產經本院選 任管理人對於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余聰毅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4年度訴 字第1225號判決勝訴確定,並由高雄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執行事件拍定,將拍定案款1,332,433元轉入本股, 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管理人及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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