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344號
CTDM,105,審易,2344,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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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祈宏
      劉睿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
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祈宏劉睿涵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因被告郭祈宏劉睿涵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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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