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012號
CTDM,105,審易,2012,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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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廣毅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楊維澤
      楊仕猷
      梁裕信
      李俊陞
      周真贊
      鄭育奇
      馮佐揚
      高誌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
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廣毅於民國104 年8 月22日23時40分 許,與被告楊仕猷楊維澤梁裕信李俊陞周真贊、鄭 育奇、馮佐揚等在鄭育奇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住處烤肉,因其停車擋住告訴人乙oo位於高雄市○○區○ ○街00巷00號居所門口而發生口角,竟共同基於傷害、毀損 之犯意聯絡,分別手持刀械、球棒、木椅與棍棒揮砍毆打乙 oo身體各處,致乙oo右側第六肋肋骨骨折、頭部外傷併 臉部多處挫擦傷、右頸部多處挫擦傷、前胸擦傷、右上股多 處挫擦傷、背部及上腹部多處挫傷等傷害,乙oo之配偶告 訴人丙00及員工丁00見狀即上前勸架,不料,竟遭楊維 澤夥同不詳身分之男、女5 、6 名以徒手、鋁棒毆打丙00 之頭部及手部,致丙00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及鼻挫擦傷、 右腕及右膝挫擦傷等傷害,又以徒手、椅子毆擊丁00之頭 部及右手,致丁00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前額及左側頭皮瘀腫 、右肘挫擦傷等傷害,又持鋁棒砸毀乙oo所有、丁00停 放在路旁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身及擋風玻璃,使 車身鈑金凹陷受損及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又楊仕猷仍因前 述停車糾紛而心有不甘,竟夥同楊維澤鄭育奇高誌鴻及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10人,於隔(23)日凌晨2 時許,再度前往乙oo上址居所門口前,並大聲吆喝屋內之 人出來,因未見有人步出該屋,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 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分別用腳踹開大門、以棍棒、石頭 砸毀大門後,侵入乙oo及丙00上址居所內,楊仕猷見受



丙00請託前來照顧2 名孩童之胞姊告訴人戊00,即抓住 戊00推往牆壁撞擊3 、4 次,致戊00受有背部挫傷、右 手及右膝挫擦傷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又以椅子砸毀戊00 停放上址居所門前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致令不 堪使用,因認葉廣毅馮佐揚梁裕信李俊陞周真贊等 5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物品罪嫌;楊仕猷楊維澤鄭育奇高誌鴻等4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 條 之毀損物品罪嫌及同法第306 條侵入住宅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葉廣毅等因傷害、毀損及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葉廣毅馮佐揚梁裕信李俊陞、周真 贊等5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 4 條之毀損物品罪;被告楊仕猷楊維澤鄭育奇高誌鴻 等4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物品罪及同法第306 條侵入住宅罪,而依刑法第28 7 條前段、同法第357 條及同法第308 條,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乙oo、丙00丁00戊00於本院審理時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9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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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