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101號
CTDM,105,交附民,101,201702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孫廖鶴子
      王桂鳳 
      孫俊逸 
      孫俊彥 
      孫倩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 
被   告 江德意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德意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
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