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84號
TYDA,105,簡,84,2017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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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沛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
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惟
上訴人僅繳納850 元,尚欠2,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15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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