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 2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8月2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 12月27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 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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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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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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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清圖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5 年7 月25日│5,877元 │WYAA五九二二│林明祺│
│ │ │ │ │ │七二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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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