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號
TYDV,106,除,27,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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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游月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2月14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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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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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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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蕭天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105年5月30日 │36,000元 │TP00七一五一│ │
│1 │ │中壢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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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