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楊忠誠
被 告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成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5 元,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758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民國106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 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