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邱香盈
被 告 華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家樺
被 告 邱建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兩造就位於新竹市○○路0 段000 巷 0 弄0 號建物所簽立之工程合約連帶完成其中「第肆項牆體 及裝修工程」,而依原告所附工程報價單,此部分工程之造 價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500 元(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1 萬2,5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1,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 萬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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