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9號
TYDV,106,訴,209,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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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
00○0 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
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
○○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
5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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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