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1號
TYDV,106,訴,191,201702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王莉瑛
被   告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741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