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號
TYDV,106,補,78,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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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藝匠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彭武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敖國鋒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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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