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崇盛
被 告 京畿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前列京畿工業有限公司、昌晉工業有限公司、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共同
兼法定代理 廖永澄
○ 號
被 告 廖永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金額轉換■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200 元(計算式:27,360元×12月×10年=3,283,200 元),加
計上開第1 至3 項聲明前段請求之4 萬1,040 元、13萬3,380 元
、8 萬2,080 元,及聲明第4 項之307 萬8,000 元,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合計為1,051 萬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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