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9號
TYDV,106,補,139,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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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玉庭
被   告 欒智忠
      李仁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21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
務人,其起訴請求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製
作之分配表中,分配次序5 之被告欒智忠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
同)5 萬2,520 元,次序6 被告李仁聰之執行費債權1 萬4,170
元,次序7 之被告欒智忠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600 萬元,次
序8 被告李仁聰第二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77 萬1,147 元予以剔
除,並將該等金額全數發還原告,依此計算,原告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83 萬7,83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83 萬7,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61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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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