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5號
TYDV,106,消債聲,5,201702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謹華即劉慧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以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一年(此次准予延期一年,加計本院一○五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一年六月,即自民國一○五年五月起至民國一○五年時十月止,復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六年十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六年十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 更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 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 號裁定認可確定



在案。嗣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 履行期限6 個月,因其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原預定6 個月後 可以正常還款,故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並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上開事 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96 號、10 4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 號及105 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民 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惟聲請人以其出院後仍須居住 康復之家休養至少約1 年接受康健訓練,無法按時繳納應清 償之款項,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期限1 年 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就養證明等為證,應 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應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 行期限,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