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8號
TYDV,106,消債清,8,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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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清理債務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06 年
2 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邱益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紀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 定明文。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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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