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龔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2 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
請人2 名未成年子女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
2 名未成年子女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說明其生父與聲請
人分攤之方式。。
三、請釋明女兒邱怡蘋每月支出之醫療費用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及女兒投
保紀錄、以聲請人及女兒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
債務。
五、請按時間順序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
六、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水
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學雜費、膳食費、家用雜支等
)。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