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士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前置協商,且目前狀 態為「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 立後,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 大困難」毀諾原因與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證明、離職證明書、毀 諾時收入及必要支出單據等)。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承自105 年6 月起任職 於天天天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薪資證明(例如 :薪資單、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 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交通費、電話費、日用雜支費、桃園搬家服務職業工會費 用),並釋明其支出必要性。
四、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保險契約1 份,請提出所有 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五、聲請人母親之殘障手冊、聲請前2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殘障津貼、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
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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