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宗銘(原名:葉祐竹、葉憲杰)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
書。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徐淑慧之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交通費新台幣3,000 元之相關單據
或憑證。並釋明必要性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或配偶目前每月受領育兒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
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陳明前經營「築丰養生館」(統一編號:37785144)之設立
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六、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
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