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1號
TYDV,106,消債更,3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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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買獻弘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君芳園藝」每月薪資新臺幣(下 同)2 萬8,000 元至3 萬元之證明(如在職證明書、薪資 單或薪資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等)。
(二)請說明每月支出保母費1 萬6,00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 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請說明補助項目及每月領 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各式政府補 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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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