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1號
TYDV,106,建,11,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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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105 年度司促
字第24365 號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
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943,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760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86,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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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