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阿玉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誠信愛心家園
法定代理人 呂真觀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字第118 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字第118 號), 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 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