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8號
TYDV,106,司聲,48,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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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Point Red
Telecom Limited)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 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 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 擔保之原因消滅,有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意 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1 9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000 萬元(提存案號 :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756號)。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 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後,聲請本 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88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印度商波銳 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無訛。聲請人雖稱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然並未證明其就假 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或相對人無損害發生,或已經賠償相 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是揆諸首揭說明,其主張要非可 採。從而,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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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