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8號
HLDM,89,附民,48,200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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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駿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定。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甲○○及共 犯業務侵占之被告乙○○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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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