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1號聲 請 人 顏崎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克想、梁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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