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02號
TYDV,106,司票,702,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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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王敏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浚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二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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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