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1號
TYDV,106,司拍,9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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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潘維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湘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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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