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非訟代理人 湯立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加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加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依系爭約定書第六條(加速條款)第(五)款約定,甲
方(即聲請人)對乙方(即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至少三日)以書面通知甲
方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催告信函暨其回
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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