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春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黃春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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