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虹營造有限公司、吳宗輝、吳政一、藍瑛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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