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14號
TYDV,106,司拍,114,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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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虹營造
有限公司、吳宗輝、吳政一、藍瑛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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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