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71號
TYDV,106,司促,3671,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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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蘇滿霞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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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