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26號
TYDV,106,司促,3426,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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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德森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張德森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為 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 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 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四、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惠珠住居 於台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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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