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89號
TYDV,106,司促,3389,2017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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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玲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計算利息之本金高於請求之金額,
  顯屬有誤。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利息之本金,並
  提出其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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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