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玲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計算利息之本金高於請求之金額, 顯屬有誤。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利息之本金,並 提出其釋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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