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46號
TYDV,106,司促,3346,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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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李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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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