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81號
TYDV,106,司促,308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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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蕭逸軒(即蕭民義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蕭逸倫(即蕭民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秀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秀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秀芬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 民國103 年3 月28日向蕭民義借款共新台幣400 萬元,然迄 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蕭民義之繼承人該借款本金及利 息。惟查,本件債權人自陳上開借款之清償期為民國106 年 3 月28日,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是 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 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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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