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09號
TYDV,106,司促,2909,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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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李嘉綾
債 務 人 辜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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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